(2016)皖0722执7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朱晓珍、盛井康无因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珍,盛井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7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晓珍,女,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盛井康,男,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0722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十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盛井康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旭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