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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唐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刑初85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上海市。辩护人严寒,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6)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严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唐某某在担任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客户王某某(已判决)在开设账户、降低手续费、处理相关投诉等事项上给予帮助,进而收受王某某支付的感谢费人民币20余万元。2016年2月18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自首,无前科劣迹;已退赔全部赃款,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不仅有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还有证人王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劳动合同书、SKYPE的聊天记录、银行查询记录等书证、物证,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受贿款予以没收。唐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焱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