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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陶有群与卢和周、卢鑫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有群,卢和周,卢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陶有群。被执行人:卢和周。被执行人:卢鑫。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和周、卢鑫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10元(其中劳务费4807元、逾期付款利息228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