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财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凤兰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凤兰,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473号申请人张凤兰,女,1970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刘伟,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张凤兰与被申请人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凤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英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