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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财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凤兰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凤兰,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473号申请人张凤兰,女,1970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刘伟,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张凤兰与被申请人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凤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英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