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4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执27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4执27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67年12月8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住紫阳县。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69年8月22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住紫阳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朱某某于2016年7月31日偿还陈某某借款15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陈某某借款15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因2016年7月31日前的150000元未偿还,陈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某某应偿还陈某某借款30万元,定于2016年10月20日前偿还20万元,2018年3月31日前偿还10万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被执行人朱某某承担。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贤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