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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6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6946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盛婉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