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6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6946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盛婉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