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2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吴江市同里特种电镀厂与苏州恒本部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同里特种电镀厂,苏州恒本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2199号原告吴江市同里特种电镀厂。法定代表人张雪根,厂长。委托代理人刘辉,系公司职员。被告苏州恒本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再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同里特种电镀厂与被告苏州恒本部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同里特种电镀厂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同里特种电镀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同里特种电镀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吴江市同里特种电镀厂负担。审判员 刘丽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费翠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