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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行终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蔡辉、王三英、刘光清、刘显亮与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南康分局行政协议及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辉,王三英,刘光清,刘显亮,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南康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行终1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辉,男,1973年11月14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三英,女,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光清,男,1962年3月6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显亮,男,1965年1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吕新文,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南康分局。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泰康中路**号。负责人赖新林。上诉人蔡辉、王三英、刘光清、刘显亮因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703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辉、王三英、刘光清、刘显亮与被上诉人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南康分局于2016年10月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一、上诉人蔡辉、王三英、刘光清、刘显亮与被上诉人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南康分局同意解除2014年1月24日签订的南水新区B-07号地块的赣国土资网(交成)字【2014】W13476号《成交确认书》;二、四上诉人在2014年1月23日所交南水新区B-07地块土地竞买保证金8110万元,被上诉人应于2016年10月24日前退回7610万元给四上诉人,其余500万元竞买保证金,四上诉人同意放弃;三、四上诉人同意放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四、上诉人蔡辉、王三英、刘光清、刘显亮撤回本案的起诉及上诉;五、如被上诉人未在2016年10月24日前退回7610万元给四上诉人,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六、双方对涉案的争议就此了结,各自不再向对方主张其他请求。2016年10月9日,上诉人蔡辉、王三英、刘光清、刘显亮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及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蔡辉、王三英、刘光清、刘显亮与被上诉人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南康分局就本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四上诉人据此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辉、王三英、刘光清、刘显亮撤回起诉及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蔡辉、王三英、刘光清、刘显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洋     发代理审判员 高          霞代理审判员 王丽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     贤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