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民初9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龙和与被告王兆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和,王兆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4民初9510号原告:陈龙和,男,1961年5月19日生,汉族。被告:王兆凤,女,1961年5月11日生,汉族。原告陈龙和与被告王兆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陈龙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龙和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龙和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陈龙和负担。审 判 员 尹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顾梦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