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王国强、徐春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强,徐春波,童楚江,安徽安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振兴房地产集团永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强,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执行人:徐春波,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童楚江,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安徽安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惠园大厦A座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13273L。被执行人:安徽振兴房地产集团永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龙河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01088541G。本院作出的(2016)皖1503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安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一辆车牌号为皖A×××××奥德赛牌小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安徽安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奥德赛牌小汽车一辆,并予以锁定。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