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6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尹旭玲与刘春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旭玲,刘春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1524号原告:尹旭玲。委托代理人:尹作营,枣庄山亭北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春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旭玲与被告刘春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旭玲撤回对被告刘春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尹旭玲负担。审判员 张延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毕玉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