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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7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章永辉诉被告吴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7民初1506号原告章某,男,36岁,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委托代理人许水花,女,43岁,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一般代理。被告吴某,男,51岁,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原告章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一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水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在一次朋友聚会时认识,后成为朋友。2015年10月5月被告称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3000元;同年10月28日,被告以同样地理由,再次向被告借款2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1200元,二次借款,被告当场都出具了借条,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从借款之日到今年7月25日利息12900元,并承担2016年7月25日至还清本金之日起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吴某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5年10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3000元,当场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即原告原来的要求被告偿还本金70000元变更为偿还本金5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从借款之日到2016年7月25日的利息12900元变更9333.3元。以上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意思表示真实,证据充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每月利息超过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认为按月利息2%计算利息为宜。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尊重其意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某归还原告章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利息从2015年10月5日按月利息2%计算到还款之日止,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上述款项到期如未履行,由给付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元,由被告负担775元,原告负担1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汪一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新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