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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4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吕如财与龚新华、楼桂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如财,龚新华,楼桂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4934号原告:吕如财,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黄旭飞、陈欣(实习),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新华,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楼桂碧,女,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如财与被告龚新华、楼桂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如财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如财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如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吕如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晓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