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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2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何某抢劫、盗窃���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287号罪犯何某,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怀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何某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抢劫罪:2012年9月4日,何某等五人驾驶货车窜至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C区工业开发研究所工地,对门卫程某某二人进行殴打后,抢走价值10000余元的60袋管卡子,抢劫过程中致一人轻伤。盗窃罪:2012年7月15日,何某等二人驾驶小货车窜至河北省××自治县孔雀城××路××一工地内,盗窃建筑用脚手架钢管(价值4591元),在搬运时被发现后逃跑。2016年6月6日缴纳罚金10000元。罪犯何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获得记功;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考核期内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一般、良好、一般、优秀、良好。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何某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