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2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马卓亚与秦文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文静,马卓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民终2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文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卓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文静因与被上诉人马卓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04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文静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仅承担赔偿费用3922元。事实与理由:秦文静与马卓亚在此次纠纷前就相互认识,之前因生意竞争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并多次报警到新生派出所接受处理,矛盾早已形成。本次纠纷是双方互殴打后在去派出所处理的路上发生的推搡行为,马卓亚有过错。另外,双方在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签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因为之前的相互殴打中,双方各有伤情,所以达成一致协议,各自花钱看病。一审认定马卓亚无过错与事实不符,双方均存在过错,赔偿费用应予分担。马卓亚辩称,秦文静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15年8月8日,马卓亚的店员与秦文静的姐姐在宣武商贸城发生纠纷,马卓亚赶到现场去处理,随同秦文静一起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的过程中,秦文静从背后将马卓亚揣倒,导致马卓亚摔倒在电梯上,秦文静和马卓亚在派出所没有签订任何调解协议。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马卓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秦文静承担马卓亚各项损失9465.5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8日中午,马卓亚妹妹马丽娜在与秦文静姐姐秦丹丹在宣武商贸城三楼因琐事发生纠纷,秦文静经秦丹丹电话告知到场后,遇到马卓亚随处理纠纷的警察去派出所接受调查,秦文静从背后跺倒马卓亚,导致马卓亚摔倒在电梯上。马卓亚受伤后被送往徐州市中心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顶部头皮下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伤,住院5天,花费6370.52元。秦文静因此殴打他人的行为,被徐州市云龙公安分局新生派出所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另查明,马卓亚在宣武商贸城从事服装经营,居住在本市城区。马卓亚受伤住院期间,由其妹妹马丽君护理,马丽君与马卓亚一起在宣武商贸城从事服装经营。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三个,一是马卓亚的伤情是否由秦文静造成;二是马卓亚是否存在过错;三是马卓亚的赔偿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马卓亚的伤情是否由秦文静造成的问题。根据派出所询问笔录记载的对马卓亚、秦文静双方的询问内容,结合双方当庭陈述,秦文静故意侵害马卓亚的事实应予认定,马卓亚被侵害后去医院就诊,医院诊断的伤情与双方派出所陈述事实相对应,有充分证据证明马卓亚的受伤是为秦文静所造成,秦文静虽不认可,但并无证据证明,对秦文静提出的该辩解意见不予支持。关于马卓亚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马卓亚在受到秦文静侵害之前,两人之间并无纠纷,马卓亚既未侵害秦文静,也不存在对自己的受伤有故意或过失之处,秦文静的该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马卓亚因秦文静的侵害受伤,秦文静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马卓亚的赔偿请求是否有依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马卓亚主张医疗费6370.52元,有证据证明,予以支持。马卓亚主张护理费按照60元/天计算5天(住院期间)计3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马卓亚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20元/天计算5天计1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马卓亚为从事服装销售的个体经营业者,其主张误工费按照2014年度江苏省批发零售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7307元作为依据计算误工费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误工期间仅支持5天即住院期间,马卓亚主张15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误工费计785元。马卓亚主张营养费按照20元/天计算12天计24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马卓亚主张的交通费100元,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鉴于系必要花费,酌定为50元。一审判决:秦文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马卓亚医疗费6370.52元、误工费785元、护理费300元、交通费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营养费240元,合计7845.52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秦文静负担。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本案中,马卓亚与秦文静在共同随处理纠纷的警察去派出所接受调查途中,秦文静从背后跺倒马卓亚,导致马卓亚受伤,有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秦文静因此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等为证。虽然秦文静上诉称马卓亚亦存在过错及双方已在公安机关签订了调解协议,但针对上述主张秦文静二审期间未能举出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一审认定秦文静存在过错,并判决其给付马卓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7845.52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秦文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秦文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庆审 判 员 韩 军代理审判员 周美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