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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方瑞珍与陈灿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瑞珍,陈灿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1741号原告:方瑞珍,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向毅,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镇城,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灿镇,男,199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原告方瑞珍与被告陈灿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方瑞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欲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瑞珍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元,减半收取计96.5元,由方瑞珍负担。审判员  施志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宇新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