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6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民初613号原告高林与被告田莉芳、夏健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林,夏健忠,田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6民初613号原告:高林,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被告:夏健忠,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被告:田莉芳,女,1983年3月24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原告高林与被告夏健忠、田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高林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高林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骆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