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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6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民初613号原告高林与被告田莉芳、夏健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林,夏健忠,田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6民初613号原告:高林,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被告:夏健忠,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被告:田莉芳,女,1983年3月24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原告高林与被告夏健忠、田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高林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高林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骆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