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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5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包四根与上海中河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四根,上海中河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5447号原告包四根,男,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河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林玉克。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四根诉被告上海中河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四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包四根负担。审判员  张晓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