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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更6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顾美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6580号罪犯顾美丽,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平湖市人,小学毕业,住浙江省平湖市,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5)嘉南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顾美丽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顾美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顾美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顾美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顾美丽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美丽准予减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华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