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7民初8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合川区益丰润滑油经营部与严礼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川区益丰润滑油经营部,严礼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7民初8097号原告:合川区益丰润滑油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上��字东路120号,注册号500382600420767。经营者:肖敏,女,1987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严礼强,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合川区益丰润滑油经营部(以下简称“益丰经营部”)与被告严礼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益丰经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到庭参加了诉讼,严礼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益丰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严礼强偿还原告货款4000元及利息16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严礼强偿还原告货款4000元;2、诉��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商业供货合作关系。原告于2014年2月2日至2014年10月25日分别向被告送货车用润滑油(其中有嘉实多,壳牌,皓驰等品牌的润滑油)共计37650元,由于长期合作的关系,在供货过程中,被告也在陆续的支付货款给原告,至2015年2月19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000元,约定从2015年3月1日起每个月还原告货款2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还清,被告出具了欠条,后被告偿还了4000元,现尚欠4000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被告严礼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严礼强向原告益丰经营部购买货车润滑油,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该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8000元货款的欠条,约��于2015年3月1日起,每月还2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还清,后被告偿还了4000元,尚欠4000元,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货款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严礼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严礼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合川区益丰润滑油经营部货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严礼强负担,原告合川区益丰润滑油经营部已垫付,由被告严礼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合川区益丰润滑油经营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红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