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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7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杨桂良、邓莲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杨桂良,邓莲凤,杨桂坚,陆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7执5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住所地横县横州镇环城东路211号。负责人黄丽娟,行长。被执行人杨桂良,男,汉族,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邓莲凤,女,汉族,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杨桂坚,女,汉族,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陆少平,男,汉族,住广西横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桂良、邓莲凤、杨桂坚、陆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横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主动将款项交至本院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已实现(2015)横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本次申请执行的全部债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的权利已实现,案件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横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黄 登审判员  李智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慧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