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50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邱凯诉被告周鑫、马克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凯,马克荣,周鑫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381民初5036号原告:邱凯,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海平(系原告父亲),男。被告:马克荣,女。被告:周鑫,女。原告邱凯诉被告马克荣、周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凯及其委托代理人邱海平、被告马克荣、周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8月10日,邱海平驾驶原告的辽C30U**号中华牌吉普车在西柳市场附近与二被告相遇,因二被告与邱海平是长期合作关系,邱海平尚欠被告布料尾款110000元,二被告强行扣押吉普车,挟持邱海平坐二被告车去借款,待邱海平借款无果回来时,车已被二被告开走,电话联系二被告,被告说车不给了,因车上有邱凯已贷款及放款的3家银行的重要手续等,造成鞍山两家银行因未能提供放款原件停止放款,导致盘锦民生银行续贷停止,造成服装厂停产,加工合同违约。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拒绝给付,经西柳市场派出所介入未果,非法扣押第三方车辆及财物,给社会造成巨大影响。原告认为,二被告与邱海平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原告无关,被告无权扣押原告车辆及相关物品,故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辆及车内一切重要档案文件、物品和非法扣押造成的合同违约损失50000元、交通费损失7200元。被告马克荣、周鑫辩称,我们二人系合伙关系,原告欠我们债务,原告说给钱,拿车做抵押,车是原告自己放我们这的,故不同意返还车辆赔偿损失。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合伙在西柳市场经销布料,原告邱凯的父亲邱海平尚欠二被告货款。2016年8月10日,邱海平驾驶原告的辽C30U**号中华牌小型轿车在西柳市场附近与二被告相遇,二被告向邱海平索要欠款,邱海平乘坐二被告的车去向他人借款未果,回来后发现车不见了便给被告周鑫打电话索要车辆未果,后又经西柳市场派出所民警向被告周鑫索要车辆及车内资料未果。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周鑫将放在车内的原告的房照、户口簿、公章、借款合同等资料通过本院转交给原告。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等级证书各1份、手机短信2份。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订货合同5份,因不足以证明其损失实际发生,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对辽C30U**号中华牌小型轿车享有所有权,二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对该车实施控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扣车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元,因其不能提供损失实际发生的足够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扣车期间每天按160元的标准计算的交通费7200元一节,考虑二被告实际控制原告车辆经索要不还的事实,参考机关工作人员交通费标准,确定每天按80元计算为宜。关于被告辩解原告自愿用车作抵押一节,因其不能提供证据,原告又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辩解原告欠其货款一节,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合并审理,另外,即使原告欠其货款,也不得私自扣押他人财产的方式追索,应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一节,因其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反诉费,本案不予合并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第三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克荣、周鑫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将辽C30U**号中华牌小型轿车返还给原告邱凯,并从2016年8月10日起按每天80元的标准计算赔偿原告邱凯交通费损失至车辆实际返还日止;二、驳回原告邱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原告承担1041元,被告马克荣、周鑫承担2909元。此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在履行前项义务时加付2909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明志人民陪审员 孙思雨人民陪审员 李彬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