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36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凡娜、李孟宸与被执行人李老臊、梁草菊、李明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娜,李孟宸,李明伟,李老臊,梁草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36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孟凡娜,女,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执行人李孟宸,男,201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李明伟,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李老臊,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梁草菊,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明伟、李老臊、梁草菊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明伟、李老臊、梁草菊名下的银行存款284069元整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