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民初4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4567扬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康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康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4567号原告:扬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维扬路89号(中集集品嘉园)2-2408。法定代表人:岳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复诊,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李康正。原告扬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康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扬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扬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