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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青海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慧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慧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1664号原告:青海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晓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生花,该公司主任。被告:宋慧莉(身份证号不详),女,汉族。原告青海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慧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青海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海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桂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祁富霞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