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13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临渭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史某某、张某、史某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渭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史某某,张某,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304-1号申请执行人临渭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某,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史某某,女,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史某,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持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渭临证执字第36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24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史某某与史某为父女关系,且二人下落不明,本案的被执行人(保证人)张某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证书中载明其身份证号是6125021981021????X与被执行人张某的真实身份证号不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临渭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竹丽审 判 员 贠承一人民陪审员 王 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甘兴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