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10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施英杰与被告朱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英杰,朱晨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0727号原告:施英杰。被告:朱晨辉。原告施英杰与被告朱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6年10月9日,原告施英杰以被告朱晨辉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英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英杰负担。审判员 周 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闻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