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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财保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李雪颖与李长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颖,李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财保219号之一申请人李雪颖,女,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李长山,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李雪颖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长山名下的xxx房屋。担保人石磊以其名下的位于xxx房产为申请人李雪颖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雪颖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石磊名下的xxx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智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