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8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鲲与张春功、曹忠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鲲,张春功,曹忠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8966号原告王鲲,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春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曹忠智,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王鲲与被告张春功、曹忠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正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