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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8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鲲与张春功、曹忠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鲲,张春功,曹忠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8966号原告王鲲,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春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曹忠智,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王鲲与被告张春功、曹忠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正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