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青岛优视通网络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优视通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229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张其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福源,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优视通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贵勇,经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青岛优视通网络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99元减半收取3799.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瑞红审 判 员 代丛蔚代理审判员 卢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