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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4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殷永安与李传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永安,李传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民初4144号原告:殷永安,男,194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传昌,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殷永安与被告李传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永安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兴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传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殷永安的诉讼请求:1、判令李传昌立即给付殷永安工资款6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李传昌承担。事实和理由:殷永安于2007年跟随李传昌务工,李传昌没有完全给付殷永安工资,后经结算,李传昌欠殷永安工资60000元,并出具欠条做一张。后殷永安多次催要,李传昌拒不偿还。据此,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李传昌经传唤,未到庭,在法定的期限内,也为提交证据和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殷永安自2007年跟随李传昌务工,后经结算,李传昌欠殷永安工资6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条今欠殷永安民工工资陆万元正(60000)收麦前先打进肆万……其余下半年付清欠款人李传昌2016.1.30号”。本院认为,提供劳务工由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接受劳务者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李传昌欠殷永安60000元工资,有李传昌出具的欠条为证,故对殷永安要求李传昌给付其60000元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传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殷永安工资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传昌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二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跃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