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3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建伟与王晓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伟,王晓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3452号申请人:陈建伟,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星,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王晓赳,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申请人陈建伟与被申请人王晓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建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王晓赳与袁佳、袁娜、黄清合、福州巨塔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款559738.5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做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担保金额为559738.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王晓赳与袁佳、袁娜、黄清合、福州巨塔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款559738.5元。案件申请费3319元,由申请人陈建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利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