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叶进福、黄乐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叶进福,黄乐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3298号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柳青南路嘉鸿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8311225-4。法定代表人:朱信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郭,浙江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思豪,浙江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进福,男,1969年2月7日,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黄乐燕,女,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进福、黄乐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1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叶进福、黄乐燕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期内利息84270元及相应罚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3.8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叶进福与黄乐燕于1995年9月20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21日,被告叶进福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叶进福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借款利率按月利率15.9‰,叶金棚自愿为被告叶进福的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等其他相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二年。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叶进福汇款100万元,被告叶进福收到款项后在《借款凭证》上签名。截止还款期满之日,被告叶进福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期内利息84270元,后叶金棚于2016年9月22日偿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另查明,原告因本案公告送达需要支付公告费2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进福与黄乐燕应共同偿付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84270元、罚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9月21日,自2016年9月22日起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2356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朝方人民陪审员  陈华杰人民陪审员  丁 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李建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