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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3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浙江省武义县小老弟服装公司与黄素柔、应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素柔,浙江省武义县小老弟服装公司,应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民终3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素柔,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武义县小老弟服装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武阳中路45号。法定代表人:许红峰,董事长。原审被告:应航,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上诉人黄素柔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武义县小老弟服装公司、原审被告应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3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黄素柔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错误。其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前没有收到一审法院的任何诉讼材料,一审法院剥夺了其答辩权等诉讼权利。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已按期支付2015年度、2016年度的全部租金,并不存在违约,一审判决确认解除合同及支付租金、赔偿利息损失明显错误。被上诉人浙江省武义县小老弟服装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多次联系黄素柔,对其经营场所及身份证上的住址进行送达,最后是在黄素柔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宾馆进行留置送达,符合法律程序。二、按照该公司和黄素柔签订的租赁协议,2015年黄素柔还欠租金314900元,该公司仅主张了176900元,2016年的租金一分都没有支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应航在二审中未作答辩。浙江省武义县小老弟服装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2015年度房屋所欠租金共计176900元及欠款利息10773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计息日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8日止;2、立即支付2016年度目前所欠租金190575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8日及欠款利息1879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暂从2016年1月1日计算至2016年3月8日止;3、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8月1日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3月8日解除;4、被告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自2016年3月8日起至退出该租赁场地期间的场地占用费以及所欠的水电等其他相关费用;5、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2011年8月1日,原告浙江省武义县小老弟服装公司(甲方)与被告黄素柔(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原告坐落于武阳中路45号房屋第一层至第七层租赁给被告黄素柔,约定租赁期限自2011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为止。合同约定第一年租金为156万元,装潢期6个月不计租金,租金从2012年2月1日开始计算。该租金第二年第三年保持不变,第四年开始租金每年增加16万元,即第四年租金为172万元,第五年租金为188万元。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约定:乙方应于合同生效当日向甲方支付定金46万元,第一年度的剩余租金于2012年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以后年度的租金由乙方于每年所缴租金用完之日的前一个月向甲方一次性预缴下一年度的租金。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约定乙方拖欠房租一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了合同相应的权利义务,黄素柔用承租的房屋开设了武义宜嘉维景宾馆。2015年,被告黄素柔未能按约支付租金,截至到现在,仍有176900元租金未付,2016年租金也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如期支付租金,欲解除合同,于2016年3月8日以邮寄和直接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黄素柔送达了《租赁合同解除告知函》,由孙可艺代收。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浙江省武义县小老弟服装公司与被告黄素柔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被告黄素柔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如期支付租金,且已超过一个月,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因原告已于2016年3月8日向被告经营的场所送达了合同解除告知函,故其要求确认合同于2016年3月8日解除的诉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黄素柔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租金、相应利息并按约定租金的标准支付未搬离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对于2016年的租金,从2016年2月1日计算至3月8日共36天计185425元;对于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诉请要求按年利率4.35%从应付款日计算至2016年3月8日,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水电费用,因未提供相应的依据,没有具体数额,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可凭相应依据另行主张。对于应航是否应共同承担责任的问题,因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并不能确认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本案租赁合同系由被告黄素柔一人与原告签订,故原告要求应航共同承担责任的意见,不予支持。被告黄素柔、应航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浙江省武义县小老弟服装公司与被告黄素柔于2011年8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6年3月8日解除;二、由被告黄素柔支付原告浙江省武义县小老弟服装公司2015年度租金176900元、逾期付款利息9234元(按年利率4.35%从2015年1月1日计算至2016年3月8日)。三、由被告黄素柔支付原告浙江省武义县小老弟服装公司2016年度租金185425元、逾期付款利息1501元(按年利率4.35%从2016年1月1日计算至2016年3月8日)。四、由被告黄素柔按年租金188万元的标准向原告浙江省武义县小老弟服装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后的占有使用费用(从2016年3月9日计算起至被告黄素柔腾空之日止)。以上二、三、四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浙江省武义县小老弟服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省武义县小老弟服装公司承担65元,由被告黄素柔承担3436元。二审中,黄素柔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合伙人出资转让协议书,证明武义宜嘉维景宾馆是由应航、方林溪、应洪福、许红峰、胡高胜、胡敏霞、应伟胜、俞远鹏共同出资成立。2、许红峰于2014年1月17日、12月28日、12月12日发送的三份短信,证明许红峰同意合同约定的租金188万减少为150万,扣除第一层30万的转租款外,实际只要按照120万来计算租金的事实。3、银行转账凭证14张,证明2014年12月26日起到2016年2月7日止共向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许红峰转款885900元,应航已按照合伙协议的份额支付了2015-2016年的全部租金。被上诉人浙江省武义县小老弟服装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房屋租赁协议是和黄素柔签订,宾馆法定代表人是黄素柔,宾馆背后的股东和该公司无关。至于他们转账的款项,只要能算做是租金,该公司认可;但租金没有交足时,该公司还是要找黄素柔缴纳。对证据2,短信是事实,但租金减免是有前提的,必须要一次性付清,但他们是陆续支付,所以租金不能按减免的数额来计算。对证据3,对银行转账凭证没有异议,这些是2014年的租金,但2014年的租金并没有付清,合同约定2014年的租金是172万。原审被告应航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证据1,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系浙江省武义县小老弟服装公司与黄素柔,故证据1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证据2,从短信内容来看,减免租金的前提是一次性付清租金,且无法认定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已变更为武义宜嘉维景宾馆各位股东,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证据3,证明目的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定。被上诉人浙江省武义县小老弟服装公司、原审被告应航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涉案租赁合同系浙江省武义县小老弟服装公司与黄素柔签订,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黄素柔主张涉案租金的缴纳主体应系武义宜嘉维景宾馆的各股东,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已协议变更涉案租赁合同的承租主体,故黄素柔应按约向浙江省武义县小老弟服装公司支付房屋租金。现黄素柔并未按约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浙江省武义县小老弟服装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房屋并收回房屋。浙江省武义县小老弟服装公司已于2016年3月8日向黄素柔经营场所送达了合同解除告知函,一审确认涉案合同已于2016年3月8日解除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黄素柔还应向浙江省武义县小老弟服装公司支付尚欠租金及利息并支付未搬离期间的占有使用费。至于一审程序问题,一审法院在向黄素柔法院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被拒收后,又到黄素柔的经营场所直接送达,最终留置送达,送达方式亦无不当。综上,黄素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02元,由上诉人黄素柔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叶金龙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周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