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4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新天地物业与河北省承德市宏盛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承德市宏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4民初695号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艳霞,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北省承德市宏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劲涛。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承德市宏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辖区业主,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份,归被告所有的底商拖欠原告空置费78076.52元,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催要此款,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未付。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未能查找到河北省承德市宏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本院无法确认河北省承德市宏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法存在,原告所诉主体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诉讼费1751.90元,已减半收取875.9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佘以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栾海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