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5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荣昌县东方建材厂与吴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昌县东方建材厂,吴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5400号原告:荣昌县东方建材厂,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中段***号。法定代表人:黄继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秦江,男,汉族,1968年8月25日生,系原告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吴涛,男,汉族,1976年3月8日生。原告荣昌县东方建材厂与被告吴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因原告荣昌县东方建材厂既不在法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费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