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蓟刑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兵兵交通肇事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兵兵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蓟刑执字第4号罪犯陈兵兵,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县,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住蓟县。2008年9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7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公安蓟县分局被取保候审。2010年3月11日本院作出了(2010)蓟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书,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罪犯陈兵兵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罪犯陈兵兵未提出上诉,(2010)蓟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1日蓟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我院对陈兵兵生活不能自理情况进行调查、审理决定是否暂与监外执行。经查,罪犯陈兵兵在发生肇事时受伤,2009年4月30日至2009年6月4日罪犯陈兵兵就诊于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后一直在家中休养。经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诊断,陈兵兵之伤为颈5、6椎体骨折脱位,颈脊髓损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与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司某通[2014]112号)的规定,我院组织相关单位对罪犯陈兵兵的身体情况进行了调查:罪犯陈兵兵所在村村民及村委会均证实其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蓟县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陈兵兵高位截瘫(颈髓损伤);天津市蓟县看守所出具情况说明,认为罪犯陈兵兵生活不能自理,不符合收监条件。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陈兵兵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