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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28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盛克敏、倪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克敏,倪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285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倪章学,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剑云,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盛克敏,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漳浦县。被申请人:倪小红,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漳浦县。原告倪章学与被告盛克敏、倪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闽0203民初28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盛克敏、倪小红价值744158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倪章学提供案外人郑剑云名下所有的位于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1655号902室房产作为保全担保。现倪章学以撤回起诉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倪章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前述保全的原因已不存在,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盛克敏、倪小红价值744158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解除对倪章学提供的担保物即案外人郑剑云名下所有的位于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1655号9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曾臻)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