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81执恢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与林亚明、林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林亚明,林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1执恢228号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主要负责人:张桂福,主任。被执行人:林亚明,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2211。被执行人:林小琴,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222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林亚明、林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房产、国土、银信、车辆管理等有关部门,没发现被执行人林亚明、林小琴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申请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梁 雄审判员 :邓志勇审判员 : 陈 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黄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