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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廖小春与邵武市皇山井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小春,邵武市皇山井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670号申请执行人:廖小春,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大埠岗镇加洲村村民。被执行人:邵武市皇山井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法定代表人:张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小春与被执行人邵武市皇山井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5)邵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明该案件与本院(2016)闽0781执318号案件系对同一生效判决内容的执行,依法应终结该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6)闽0781执6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文渊审 判 员  刘军伟代理审判员  杨雪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温惠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