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103字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潘维六与官剑冰、俞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维六,官剑冰,俞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3字民初3072号原告:潘维六,男,1963年6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官剑冰,男,1977年6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俞钰,女,1978年9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潘维六与被告官剑冰、俞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维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官剑冰、俞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潘维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欠款104,000元;2、判决由两被告承担因车位欠款产生的利息,庭审中,原告提出撤回该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官剑冰、俞钰系夫妻关系。原告于2015年1月31日向被告支付原品一福家邸项目制模工程保证金20万元整,但后因被告原因不能履行工程发包义务。故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8月9日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达成以下一致协议:1、被告补偿原告利息3万元,合计被告欠原告欠款23万元;2、原告同意被告用广丰区芦林街道金色家园1-1302室房屋的首付15万元用于抵付还款,并由原告向开发商垫付差额税26,310元,抵扣后合计余下欠款10万元,由被告在原告办理了购房按揭贷款后分五年每月按2000元还给原告。3、原告因在金色家园开发商处江西省华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车位欠款产生的利息,由被告争取免除,如不能免除由被告承担该利息。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到江西省华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手续,原告并与江西省华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车位价75,000元,车位款若未在2016年9月30日前付清,按月利息2%计收利息至付清为止。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8个月共计16,000元的欠款,有3个月到期未付,2016年8月9日,被告告知原告其不再向原告按月支付上述欠款,让原告到法院起诉他。原告认为,被告承诺向原告分5年每月2000元还清剩余欠款,但至今被告仅还了16,000元,尚欠原告104,000元,被告以实际行动并明确表示不再偿还剩余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应履行如因车位欠款产生的利息由被告承担的承诺,由被告支付相应利息给江西华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连带偿还。被告官剑冰、俞钰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庭审。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1、还款协议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收取原告保证金20万元;被告补偿原告利息3万元,另用房屋抵偿归还15万元,剩余欠款被告分每月2000元归还。2016年5月份开始被告未归还。由于被告到期未归还欠款,且被告外面有众多债务,故起诉至法院。2、婚姻证明2份,证明原告诉请款项系俩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被告官剑冰、俞钰无反驳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官剑冰向原告潘维六收取了20万元的保证金,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明确被告结算后尚欠原告余款为10万元,扣除被告已归还16,000元,现欠款为84,000元。原告诉请按被告协议分5年每月2000元还清欠款计算尚欠款的理由,因原、被告协议已包含补偿利息损失,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俞钰无证据证明其不承担还款义务,该债务为两被告共同债务,均有归还的义务。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对债务未提出异议。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原告诉请两被告归还84,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官剑冰、俞钰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潘维六欠款84,000元。二、驳回原告潘维六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988元,由被告官剑冰、俞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红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