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东明与王小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明,王小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陈东明,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王小毅,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东明与被执行人王小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小毅系两公司股东且在本案判决书下达后三天内将自己住房变卖其行为已涉嫌犯罪,申请人决定追究被执行人王小毅刑事责任,请求对本案暂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宏开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洪照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