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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3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雄飞利通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贡井区艾叶镇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雄飞利通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自贡市贡井区艾叶镇卫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3民初901号原告:四川雄飞利通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路西段邓家坝居委会17组汉金广场一栋二层。法定代表人:胡先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生,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市贡井区艾叶镇卫生院,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艾叶镇李家桥社区7组。法定代表人:江超,院长。原告四川雄飞利通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贡井区艾叶镇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雄飞利通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雄飞利通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28元,由原告四川雄飞利通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