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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民终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徐梁与程晓燕、胡璇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晓燕,胡璇,徐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20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晓燕。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璇。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华波,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梁。委托代理人张建,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程晓燕、胡璇因与被上诉人徐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3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晓燕、胡璇在二审中提供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诉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35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程晓燕、胡璇。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孙 权代理审判员 柏小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汤媛媛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