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仲威与姚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仲威,姚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22民初1142号原告:陈仲威,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姚秋荣,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郁南县。原告陈仲威与被告姚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陈仲威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仲威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仲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原告陈仲威负担。审判员 陈 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麟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