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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仲威与姚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仲威,姚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22民初1142号原告:陈仲威,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姚秋荣,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郁南县。原告陈仲威与被告姚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陈仲威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仲威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仲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原告陈仲威负担。审判员 陈 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麟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