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田莹辉与李明、韩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莹辉,李明,韩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666号原告:田莹辉,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李明,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韩丹,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莹辉站诉被告李明、韩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莹辉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牛婷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