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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5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耿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春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145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梅玲,女,196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申请人:耿春晓,男,196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襄城县。申请人周梅玲诉被申请人耿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豫1025财保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周梅玲提供担保的李静静所有的位于襄城县茨沟乡三里沟村,建筑面积为200.97平方米(房权证号为襄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申请人周梅玲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提供担保的李静静所有的位于襄城县茨沟乡三里沟,建筑面积为200.97平方米(房权证号为襄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处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梅玲与被申请人耿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结案,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申请人周梅玲申请解除对其提供担保的李静静所有的位于襄城县××××村,建筑面积为200.97平方米(房权证号为襄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处的查封,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周梅玲提供担保的李静静所有的位于襄城县茨沟乡三里沟村,建筑面积为200.97平方米(房权证号为襄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令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