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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小卫与旌德县佳岩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卫,旌德县佳岩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卫。被执行人:旌德县佳岩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法定代表人:耿德仓,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小卫与被执行人旌德县佳岩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旌德县佳岩石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状况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旌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旌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审判员  洪国斌审判员  胡凡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秀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