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3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杨尕成申请执行崔元虎劳务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尕成,崔元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83-1号申请执行人:杨尕成,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29日,农民,住永靖县。被执行人:崔元虎,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1日,农民,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4)永靖民初字第1223号杨尕成申请执行崔元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崔元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