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6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牟开成诉被告谢良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开成,谢良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6民初1441号原告:牟开成,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被告:谢良攀,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开成诉被告谢良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开成于2016年10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开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海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岳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