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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6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牟开成诉被告谢良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开成,谢良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6民初1441号原告:牟开成,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被告:谢良攀,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开成诉被告谢良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开成于2016年10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开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海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岳 敏 来自